财产分割案例:一方尚有法定义务需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2024-12-02 14:10:07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一方尚有法定义务需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问:离婚时我丈夫的公积金该如何划分?我跟他协商好了,能全部给我吗?

法官提醒:在男方尚有赡养义务、缴纳罚金等法定义务需履行的情况下,离婚时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哦~

夫妻一方尚负有赡养义务、缴纳罚金义务需履行,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离婚纠纷案,判决被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告程某分得60%,被告廖某某分得40%。

基本案情

程某与廖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恋爱,双方1995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2022年5月,廖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于2023年9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2023年8月,程某起诉要求离婚,诉请分割廖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等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支付其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

庭审中,程某诉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婚后一直是自己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庭义务,繁重的家庭责任导致自己患有疾病需长期治疗,遂诉请分得被告名下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3万余元,并给予自己相应家务赔偿金10万元。

廖某某辩称,其能理解原告想要离婚的想法,结婚后自己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少,同意将公积金分割给原告,并支付其10万元作为家务补偿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结婚自愿、离婚自由,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结合本案案情,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角度出发,酌情判决被告廖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告分得60%,被告分得40%,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家务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主张分得被告名下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并要求被告支付其家务补偿金。庭审中,被告同意将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分割给原告,也愿意支付给被告10万元作为家务劳动补偿,虽然该部分财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本应尊重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处理。但考虑到廖某某尚有缴纳罚金、赡养母亲等法定义务需要履行,如准许其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无法保障其他人的权利。

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家务补偿金,但并没有举示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分得全部公积金的意见不予采纳,并驳回其要求被告支付家务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转载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告知:如遇复杂紧急案情,还请第一时间电话或者微信咨询专业家事律师:150-0056-481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方式

电话:150-0056-4818 (微信同号)

邮箱:xunshurui@yingkelawyer.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微信二维码

二维码

Copyright 2022-2023 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本站相关搜索: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上海涉外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上海婚姻家事律师,上海免费律师咨询
网站技术支持:点搜科技

法律咨询 150-0056-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