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案例: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应全额返还
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应全额返还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为给付方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高额彩礼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的工作要求,切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省法院征集筛选了6起规范高额彩礼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人民群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推动移风易俗,助力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本批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依法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一是严禁婚托、婚骗、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干预婚姻自由等违法行为。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知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河南高院
规范高额彩礼典型案例
01 聂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
离婚时应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日,聂某某(女)与张某某经婚介公司介绍相识。2023年8月2日,聂某某向张某某出具承诺书,表明与张某某相识后爱上了张某某,经过慎重考虑愿与张某某结婚,自愿到张某某的工作和生活地与张某某一起安心久居生活。2023年8月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张某某给付聂某某彩礼148000元。登记结婚当晚,聂某某向婚介公司咨询如何离婚及离婚后彩礼返还和婚介公司服务费支付等事宜。2023年8月10日,双方彻底分开。后聂某某退还张某某彩礼57000元。2024年5月,聂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请求与张某某离婚。张某某同意离婚,但以婚后女方即离家打工,二人实际仅相处2天,只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为由,反诉请求聂某某返还剩余彩礼91000元。聂某某对张某某的反诉辩称,剩余彩礼向婚介公司交纳服务费10000元,余款因家庭需要已支出,没能力退还。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实际相处时间极为短暂,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状态。根据双方的相处情况,聂某某亦不存在与张某某形成稳定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聂某某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向张某某出具承诺书,收取高额彩礼与张某某迅速结婚,登记结婚当晚向婚介公司咨询离婚及彩礼返还事宜,随即离开不与张某某共同生活,与张某某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其行为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应当从法律上予以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维护公序良俗。判决:准许聂某某与张某某离婚;聂某某退还张某某彩礼91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农村适婚人口男多女少,婚姻匹配困难,催生出婚托、婚骗、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方以结婚为由收取高额彩礼但无与对方构建家庭的主观意愿,与对方相识后快速结婚,婚后即离开不与对方共同生活,为规避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往往在登记结婚后一段时间再起诉离婚,或者通过冷落逃离对方、制造家庭矛盾等方式迫使对方起诉离婚,更有甚者,利用对方想要早日摆脱不幸婚姻的心理迫使对方放弃部分或全部彩礼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具备形成稳定夫妻关系的主观意愿、离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接受彩礼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情形的,应当全额返还彩礼。人民法院认定聂某某构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决其全额返还彩礼,彰显了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坚决打击,有助于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正常的婚姻秩序和公序良俗。
转载自:最高裁判指南
转自: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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