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实务:包养第三者?最高法新规:原配可追回财产!
包养第三者?最高法新规:原配可追回财产!
婚姻中的忠诚不仅关乎感情,更涉及法律对共同财产的保护。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针对"夫妻一方为违反忠实义务转移财产"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为原配维权提供了有力武器。但若证据链不够完整或者对方抗辩有力,原配的诉请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结合真实案例,带您看懂新规如何守护"婚姻钱袋子"。
一、司法解释要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时,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低价处置(如低价卖房、无偿转让股权),另一方可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还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更关键的是:若发现配偶存在上述转移财产行为,另一方还可:
1、婚内直接分割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无需离婚即可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2、离婚时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转移方可能面临财产分割惩罚。
二、最高法典型案例
为了帮助了解,一起看最高法的一则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崔某某与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某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高某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某认可叶某某的主张。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高某某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叶某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诉讼难点
类案有2个难点:
1.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2.证据证明对方与第三者的交往造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
(一)你有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吗?
诉讼就是要通过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并且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如若这个证据链少了一环,你的诉请都有可能不被支持。
例,张女士起诉丈夫老李及第三者小王,主张老李婚内赠与小王千余万元无效并要求返还。老李承认与小王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转账,但小王抗辩称款项系工资及业务往来,否认存在赠与。最终法院经审理驳回张女士诉求。
法院给出了两点理由:
1、婚外情证据不足。除了老李自认外,无其他客观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佐证双方存在情人关系。
2、转账性质存疑。老李和小王双方互有转账记录,无法排除借贷或业务往来可能性,且无书面赠与协议等直接证据能证明老李给小王的转账具有赠与性质。
(二)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真的减少了吗?
有些当事人想要起诉第三者追回自己另一半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却被法院查明自己另一半与第三者交往并未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甚至是第三者在“倒贴”。这种情况下原配的诉求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在(2024)黔、0422民初1457号案件中,妻子杨某某起诉丈夫陶某和第三者刘某某,请求刘某某归还丈夫陶某某赠与她的钱款。最终法院经审理驳回妻子杨某某的诉求。
经法院查明:
1、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刘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二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二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2、但是刘某某转还给陶某的款项高于陶某向其赠与的款项,所以杨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量并没有减少。
当然,不排除有些对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主动转账退还钱款,或是原配收集到的能够认定钱款数额的证据不足。
总结
婚姻是爱情的契约,更是财产的法律共同体。司法解释第七条为受害者筑起"反转移财产防火墙",但维权关键在于及时行动、保留证据。转发提醒身边人,让法律为婚姻保驾护航!
(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撰写,个案情况请以法院裁判为准)
原创 桂芳芳 龚楚洲 桂律师婚姻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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