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实务:财产全部在配偶名下,就可以逃避债务吗?

2025-03-06 10:56:08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财产全部在配偶名下,就可以逃避债务吗?

 

幸福小家丨成就大家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务人名下“无财产”也铁了心要做“老赖”,债权人是否就只能认栽了呢?在婚姻关系背景下,债权人至少可以尝试以下途径追索债务。

一、请求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债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使双方离婚,债权人也可以向双方追索。

但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

又难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或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执行,

债权又该如何实现呢?

二、债务人名下无财产,法院冻结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执行

案号:(2022)鲁0891执1367号

基本案情:

高先生欠武先生劳务费8500元未支付,武先生起诉胜诉后申请执行,法院调查高先生名下无财产可执行且采取拒接电话、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规避执行。法院随即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高先生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查询到张女士名下存款17万余元,遂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先生配偶张女士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女士。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婚后高先生和张女士共同经营收入都存在张女士名下,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冻结符合规定。张女士经释法析理,对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先生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三、债务人“净身出户”式离婚,债权人提起第三人代位析产之诉

案号:(2021)粤2071民初5663号

基本案情:

2016年陈工和王总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陈工提供工程咨询系列服务,其后王总未支付相关款项。双方开始诉讼,2020年5月陈工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王总名下280余万元财产,但仅执行到4000余元。2020年8月28日王总和妻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内取得的登记在女方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及车辆归女方所有,其他私人用品归各自所有,王总基本“净身出户”。2021年2月陈工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请求确认其房屋及车辆王总享有50%份额。

法院认为:

涉案债务发生在王总与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且尚未清偿,在明知王总对外负有高额债务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王总放弃涉案房屋及汽车中应属于自己的份额,该行为影响了陈工的债权实现,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遂认定《离婚协议》相关内容无效并确认王总对房屋及车辆享有50%份额。

四、离婚协议约定少分财产,债权人请求撤销相关约定

案号:(2024)京02民终10899号

基本案情:

王先生因公司经营向金先生借款110万元,债务到期未还。金先生于2021年2月起诉至法院,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王先生和案外人杜某向金先生偿还债务本息140余万元。2021年4月王先生和妻子袁女士离婚,约定双方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婚内所得房屋全部归袁女士所有,其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因经营公司产生的债务由王先生承担。2022年3月因调解协议未能履行,金先生申请强制执行王先生婚内购买的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共同共有的房屋(即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2022年7月王先生和袁女士提起执行异议未获得支持,金先生的债权也未能执行到位,金先生随即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

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约定每月5万元抚养费超出一般合理范围,明显过高。另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经查约定房屋为涉案房屋且价值巨大,应为夫妻双方的最主要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袁女士所有,同时约定公司经营所欠债务均由王先生负担,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明显利益失衡。综上,债权发生在王先生与袁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明显少分共同财产属于不当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金先生的债权,且袁女士作为王先生的配偶,应推定为其知晓王先生外债情况。金先生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王先生与袁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上述相关约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五、债务人配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号:(2022)京01民终8867号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7日刘先生起诉朱先生偿还借款,法院判决朱先生应当偿还90万元及利息。2019年8月5日,朱先生的女儿小朱与自己的姨妈A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00万元购买A名下房屋①,并完成过户登记,2019年8月28日,朱先生的妻子呈女士与自己的姐姐A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婚内购买的房屋②出售给A女士并完成过户登记,两次房屋买卖均未支付购房款,朱先生和呈女士名下再无房产并于2020年1月离婚。因朱先生名下无财产可以执行,刘先生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呈女士和A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②恢复登记在呈女士名下,法院认为呈女士并非债务人而不能对其行使撤销权,未支持刘先生诉讼请求,但确认了房屋②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刘先生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请求确认房屋②转让无效并且恢复登记。

法院认为:

虽然呈女士与A女士等人主张房屋互换行为,但房屋①并未变更登记在呈女士名下,而②房屋却变更登记在A女士名下,房屋①登记在小朱名下的理由陈述也在多次诉讼中存在矛盾。呈女士在明知朱先生至今未清偿刘先生欠款的情况下,在与朱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自己的姐姐A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同房产转移至A女士名下,使朱先生的责任财产直接减损而致刘先生的债权难以清偿。因此,呈女士与A女士构成恶意串通,侵害刘先生的合法权利,双方就诉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屋所有权应恢复登记至呈女士名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案例展示的仅为追索债务的中间步骤,实际上通常还需要其他诉讼程序配合才能最终实现债权。执行程序相较一般的诉讼程序可能更加复杂,情况也更加多变。面对债权损害情况,债权人应当在确定合适的诉讼策略后,尽早提起诉讼,避免“夜长梦多”。“好借好还,再借不难”,通过各种方式抗拒执法终究难逃法网。

 

原创 严婷&张阳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特别告知:如遇复杂紧急案情,还请第一时间电话或者微信咨询专业家事律师:150-0056-481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方式

电话:150-0056-4818 (微信同号)

邮箱:xunshurui@yingkelawyer.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微信二维码

二维码

Copyright 2022-2023 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本站相关搜索: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上海涉外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上海婚姻家事律师,上海免费律师咨询
网站技术支持:点搜科技

法律咨询 150-0056-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