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案例:生育津贴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生育津贴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幸福小家丨成就大家
在大多数的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等等,但也有一些当事人认为,女方因生育所获得的生育津贴,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一并分割。
那么,生育津贴
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23)豫1502民初7175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2018年11月2日在浉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2年1月10日生育一女。2023年,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豫1502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023年4月19日,被告彭某收到单位生育津贴2.0076万元。
原告张某认为,生育津贴也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被告彭某则认为,生育津贴是对被告的个人生育伤害性补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系国家对女性职工提供的生育保障,保障女性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专门属性,该款项应为女方个人财产,故对于原告张某请求对生育津贴予以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23)沪0114民初3636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09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5月8日,经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陈某与李某自愿离婚;离婚后,李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双方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今后无涉。现原告以在被告处的生育津贴4,838元尚未处理为由,涉诉。
2012年2月2日,被告在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的申领人处签字,表上记载生育生活津贴4,338元、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合计4,838元。2012年2月8日,上海市XX管理中心将4,838元转至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内。2012年2月15日,某人持原告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3,000元、1,800元。
原告李某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生育津贴人民币4,838元。被告陈某认为,生育津贴4,838元是被告于2012年2月2日为原告办理了申领手续,该笔钱于2012年2月8日汇到原告银行账户内,于2012年2月15日在银行ATM机上取款3,000元、1,800元。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取款4,800元,被告不清楚具体谁取走了该笔钱。即使被告取款4,800元,那么该款已经用于双方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在离婚时,该笔钱已经不存在了。另外,根据离婚调解书,针对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明确约定为归各自所有,故即使该笔钱在离婚时尚在被告处保管,根据约定也是归被告所有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现本案所涉4,838元系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不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不能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现实中发生的生育生活及生育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的范畴,由此获得的津贴及补贴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笔款项已于2012年2月取出,被告抗辩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已经花费掉了,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告现无证据证明离婚时尚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4,838元在被告处保管,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有离婚时或离婚后双方就本案所涉款项应由被告返还的约定。由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838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见,针对生育津贴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不同的法院持不同的处理原则。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生育津贴的归属问题并未给出明确界定,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部分法院倾向于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部分则认为是个人财产。
持肯定观点的法院认为,生育津贴系女职工因不能工作而通过生育基金或单位发放的代替工资的费用,该费用数额及形成原因依托于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工资性质, 因此,女方的生育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持否定观点的法院认为,生育津贴系国家对女性职工提供的生育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专门属性,因此应属女方个人财产。
对于此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笔者也期待未来能够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给予此问题一个明确的答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原创 沈婧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特别告知:如遇复杂紧急案情,还请第一时间电话或者微信咨询专业家事律师:150-0056-481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