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实务:“新规”出台,夫妻离婚后房产不用再争了

2024-12-18 16:51:54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新规”出台,夫妻离婚后房产不用再争了

 

大家好,我们是家理律师团队。

经常有当事人来律所咨询财产如何分割,而财产中房产又是大头。

今天这篇文章,集中为大家讲解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干货,希望能给你一些帮助!

01

婚前购房

 

1、我老公婚前的房子,我们离婚的话,这房子跟我有关系吗?

男方婚前房产,离婚时女方能不能分割,这个首先要看房屋婚后是否加了您的名字,如果婚后有加名的话,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您可以要求分割。

如果男方买房在婚后过户给女方,离婚时该房产的归属取决于男女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只归女方所有。

如果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取得房屋全部产权;

如果双方未做相关的约定,离婚时房屋应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其次,如果房屋没有加上您名字的话,那么需要分析婚后有无还贷。

一般来说:

(1)男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全部房款,登记的也是男方的名字,那这个房子肯定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2)男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于男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该房屋归男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

(3)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男方对女方进行一些补偿。

男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享有房子的产权。

如果没有进行约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协议不一致,可到法院起诉,法官会适当考虑出资人或结婚时间等情况进行分割;

(4)男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男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2、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离婚后该怎么分割财产?

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于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

这个问题有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双方是否有以婚后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二是双方的出资比例。

未登记姓名一方如果能证明当时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

比如买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间隔很短、买房时双方已经同居、双方已举办过婚姻等,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的出资,对出资多的一方适当倾斜。

如果不能证明双方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的话,可能会视为未登记姓名一方对登记方的赠与,从而认定为登记姓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并且房屋产权也登记在了双方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时依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诉讼中,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出资比例、还贷情况大致有如下三种处理方式:

(1)若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且双方出资均等,则一般采用均等分割的标准;

(2)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相对较长,但购房时一方出资较大。则需先从分割房产时房屋的市值中扣除双方婚前出资的部分,剩余财产再进行均等分割;

(3)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相对较短,则会按照购房时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02

婚后购房

1、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夫妻双方买房,离婚时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一般有以下3种情形:

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不论该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在双方名下,其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对登记在谁名下仍不放心,可以申请进行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在房产证上将双方都列为产权人。

不过,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主要区别。

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

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

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

婚后夫妻双方按揭购房,男方用婚前财产支付房产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属于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类案件有三种方式:

第一,从总房价中将婚前财产剥离归个人所有,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按照夫妻双方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

第三,房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并考虑家庭贡献度予以公平分割,至于分割比例没有确切的依据,由法官自由裁量。

婚后男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他名下,离婚的话和女方有关系吗?

首先要确定的是男方的出资能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其次要确定的是购房方式是全款还是贷款。

一般来说能证明出资来源是个人财产的常见情况的有几种:

(1)男方婚前有房,卖掉之后的钱没有与其他财产混同;

(2)某笔存款原本就是男方的婚前存款,婚后没有与其他财产混同;

(3)两个人有协议规定,约定为某笔存款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4)男方与他人有约定,是他人单独赠与给男方的存款等等。

在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基础上,如果是以全款的方式购买,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如果是以贷款的方式购买,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但是会考虑相应的出资问题,有可能会在平分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出资多的一方。

在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基础上,无论是以全款还是以贷款的方式购买,都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一般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处理。

03

父母出资购房

1、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时财产要怎么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房产的分割根据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否明确有所不同。

首先看当事人对出资的性质有没有约定,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依照约定。

如果约定该出资是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那么出资就按照约定属于借款。

如果没有对出资性质进行约定,但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出资只赠与子女一方,则该出资属于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也属于子女一方所有,此时子女夫妻双方对房产实际是按份共有的关系,离婚时应当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

如果当事人对出资的性质没有约定,父母也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房产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夫妻二人准备结婚且所在城市有限购, 一方没有购房指标的情况下,父母着急为子女准备婚房,考虑两人会结婚,所以就放心地用对方的名字买了房。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两人离婚,双方为了财产权益最大化,在房产分割上就会出现不同的主张:

登记方认为房产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对方父母对自己的单独赠与,并且赠与已经完成,且结婚目的已经达到,该房产应该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出资方父母则会主张,由于自己子女没有购房指标,房款又是婚前全款支付,且房产在婚后又是由己方占有使用,所以完全符合借名购房的法律要件,房产应该属于实际出资方所有。

还有人主张,父母对儿女出资购房是对夫妻二人的借款,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借款也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应该适用何解呢?

现在的审判观点认为夫妻结婚购房,父母没有赠与的义务,应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房产一人一半,债务也应该一人一半还给父母,这种处理方法站在了父母的角度考虑,更大程度地保护了父母的利益,同时也在宣扬一种不能啃老的社会价值观。”

关于这个的审判观点分歧比较严重,有大部分判决是会认定赠与的;借贷比较少除非证据较为充足。

3、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时财产要怎么分割?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双方离婚时应视产权登记情况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1)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有协议约定份额的或者产权登记上显示为按份共有的,从其约定。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的,双方父母无论是全款还是首付款出资,该房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适当考虑父母出资问题。

(2)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双方父母全款出资,无其他约定,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大致按照该份额比例分割。

双方父母首付款出资,父母或子女还贷款,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适当考虑父母出资问题。

 

是易轶呀  家理律师团队

 

特别告知:如遇复杂紧急案情,还请第一时间电话或者微信咨询专业家事律师:150-0056-481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方式

电话:150-0056-4818 (微信同号)

邮箱:xunshurui@yingkelawyer.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微信二维码

二维码

Copyright 2022-2023 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本站相关搜索: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上海涉外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上海婚姻家事律师,上海免费律师咨询
网站技术支持:点搜科技

法律咨询 150-0056-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