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割案例:首次提离,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股票对半分割实操
首次提离,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股票对半分割实操
概要
本案例值得研讨有三点原因:其一,首次起诉,法院判离;其二,因财产较多且复杂,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仅对核心资产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了处理,其他财产由各方在离婚后自行协商处理;其三,子女高额抚养费,以判决书的形式固定,费用不仅较为充足,而且给付到孩子研究生毕业的年龄。
一、案情简介
北方A省,男、女双方婚后共同创办天宏潮涌办公用品股份公司,后公司上市,双方在公司均交叉持股,即自然人直接持股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双方婚后生育一子,现年10岁。
2022年2月14日,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共有的天宏潮涌股票8000万股(男女双方合计持有,但绝大部分直接登记在男方名下)及男方名义分得的最近五年的分红合计1.5亿元;要求分割男方单方质押其名下股票所得1.8亿以及因单方违约被融资机构强行平仓损失;并要求分割共同房产18套(其中5套由他人代持);要求分割男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具体以查明为准);要求儿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年支付人民币180万元。
男方收到离婚诉状后,表示夫妻关系尚可,虽然自2019年初分居至今,但感情仍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二、法院裁判
1、一审法院查明:
婚后双方共同创办天宏潮涌公司,公司股票于2015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8年6月18日,男方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初始交易》,男方以其持有的股票作为标的向证券公司融资1.8亿元。
截止2020年6月18日男方累计质押3000万股公司股份,股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后,男方未能按照质押协议约定到期购回且未延期,触发了与证券签订的《业务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证券对男方持有的标的证券依法进行违约处置,卖出共计800万股。
2020年8月18日天宏潮涌董事会发布《天宏潮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截止公告当日,男方与女方合计持股8000万股,上述股份均无质押。 截止法院判决时,上述股票持有状况没有变化。
女方主张儿子由其抚养,男方每年支付180万元抚养费,至儿子24周岁止。对上述请求,男方表示同意。
2、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对目前原、被告名下持有的天宏潮涌公司股份合计8000万股,各半分割,根据双方持有的股票情况,被告男方应将其名下3188.00005万股权变更登记至女方名下;男方名下减持的股份涉及女方权益的诉请,可在离婚后协商或另案诉讼;其他涉及的财产,双方亦可离婚后再行协商处理或另诉。
3、一审法院判决:
2022年2月13日,经过一年审理,法院作出判决,部分判项如下:
天宏潮涌公司股份合计8000万股,各半分割,故男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名下的3188.00005万股变更登记至女方名下。
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被告男方于每年 6月30日前支付180万元至儿子年满24岁止。
三、律师评析
1、关于首次能判决离婚的关键,是法院确认了分居的时间
女方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按审理规则,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若被告坚持反对,除非有法定判离的情景,否则第一次法院高概率是不会判离的。本案涉及巨额财产,绝大多数都登记在男方名下,按常理来说,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保持财产自己控制是正常的选择。法院之所以判决离婚,是因为双方都认可分居,且法院认定了分居满两年。庭审中,男方虽然认可分居,但不认可已满两年。女方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分居的证据,虽然男方不认可,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故而,女方首次提出离婚,遂如愿以偿。
2、关于只处理了上市公司的股票,其他财产未予以处理
男、女双方分别是自然人直接持有、分别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男方直接持股数量占了绝大多数的比例。法院综合双方合计直接持有的差额,按一半判给女方,于法有据。不过,在实操中,法院判决中出现了一个小小的Bug,就是判项中男方给女方的股票数,有0.5股,在后来办理非交易过户时,交易所无法办理。后经双方协商,男方让出0.5股,相当于女方多拿了半股。这一点,提示律师及法院,在处理分割细节时,要再精细一些。
关于其他财产不予处理的原因,一是本案处理过程中诸多复杂事项,耽误审理,本文没有展开阐述;二是涉及案外人利益,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三是有些财产处理,涉及开展审计与评估,在征求双方意见后,法院对于直接持有股票的财产没有一并处理,也依法有据。
3、关于子女抚养费用,本案处理的很人性化,值得推崇。
现实的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不是仅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而是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当下,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同、子女择校种类不同,孩子的实际抚养费开支相差很大。一个选择国际教育路线的孩子的学费,要远远高于公立教育的家庭开支。即使是在一线城市,法院依职权判决子女抚养费,通常也就“小几千”元;而孩子实际每月花销,超出一万、甚至几万元也不稀奇。本案中,法院在庭审中听取双方意见,男方即使在离婚问题与财产分割问题上与女方有较大分歧,但仍愿意按15万/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孩子24岁止,法院也在判决中以“判项”的方式作出,还是很人性化的。
另外,笔者在实践中,常遇到对18岁以上子女大学、出国留学费用的支付问题。对此,通常裁判观点认为,超出高中教育(一般指18岁以上的教育)非父母义务、而是父母感情付出、不具有强制裁判性,对此观点,笔者觉得值得商榷。目前大学本科教育,在很多城市是最基础的学历,而现在大学生勤工俭学、子女自己支付还是困难的;特别是在子女有实际需要时,若一律不予以判决形式强力介入,会使得关爱孩子的父母一方不得不单方承担、而对子女漠然一方根本不再乎道德评价,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很多案件中均有反应。本案当事人能协商一致、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予以固定,在一定程度上,极大保障了孩子的教育开支。
本案虽然有部分财产争议没有处理,但一审判决先解决了核心的“婚姻解除”问题,双方均无异议且未提起上诉。后续虽然有其他财产分割问题,但均由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双方均能把大部分精力放到企业发展与子女陪伴教育上。感情的冲突与纠葛解决后,仅对财产处理会减少当事人的情绪化,使得财产分割焦点争议的解决相对理性,也不失为一种可选的解决之道!
来源:家族律评
作者:贾明军律师
特别告知:如遇复杂紧急案情,还请第一时间电话或者微信咨询专业家事律师:150-0056-481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