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例:跨国境离婚纠纷的无奈与抉择:爱的余烬与幼子的未来
跨国境离婚纠纷的无奈与抉择:爱的余烬与幼子的未来
离婚纠纷将曾经誓言相守的两人推向了分离的彼岸,最无辜也最易受伤害的,莫过于那些卷入成人情感风暴中心的孩子们。原本他们是父母的心头肉,却不得不面对父母离异的现实,尤其是在跨国境离婚纠纷中,这种复杂与无奈更可能被无限放大。
抚养权的归属、探望权的实现、稳定生活的保障……都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结束,并不是亲子关系的终结,父母依然是孩子的父母。
“案结事了”从来不是一句口号,作为一名法院人,探讨如何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更加平和的协商或调解等方式来处理争议,为未成年子女寻找一条最为温暖的归途,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01 异国情缘的破灭:爱的彼岸,心却相隔万里
本案是一起涉及跨国境婚姻的离婚纠纷,原告蔡女士为A国国籍,在国内工作时与被告钟先生相恋并结婚,并育有一子(儿子跟随蔡女士为A国籍)。后来因为双方情感破裂,加上蔡女士因工作需要回到A国,留下年幼的儿子与钟先生在国内共同生活。
遥远的距离,让母爱只能通过视频通话和偶尔的归家之旅得以传递。每当夜深人静,蔡女士总会捧着儿子的照片默默流泪,她思念着那个远在异国的小小身影,却也无奈于现实的束缚。
儿子渐渐长大,到了上学的年纪。由于国籍问题,他只能就读于费用高昂的国际学校,这给经济条件有限的钟先生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于是,钟先生向蔡女士提出分担学费的请求。思念儿子的蔡女士提出一个新的方案,希望将孩子带回A国接受教育以及生活,但钟先生予以拒绝。双方因此矛盾加剧,不再配合蔡女士对孩子的探望需求。
两颗曾经紧密相连的心,如今却如陌路般渐行渐远。
02 法庭上的对峙:幼子的未来成焦点
当情感的纽带无法再维系婚姻的完整时,蔡女士选择了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她一纸诉状将钟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争取儿子的抚养权。
庭审中蔡女士的声音带着哽咽,她用并不流利的中文诉说着自己的无奈与哀伤:“他拒绝我探望孩子,我错过了儿子太多成长过程,甚至数次因思念孩子而流泪。我希望能得到抚养权,亲自照顾孩子,而且孩子也是A国国籍,我可以带他回A国接受教育。”
而钟先生则坚持认为,因为蔡女士生育孩子后便回A国,孩子一直随自己共同生活,几年来父子感情深厚,他无法接受儿子离开自己的生活,何况他已经在上海为孩子寻求到了较好的国际学校就读。
双方基于此互不相让,几度矛盾升级。除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男女双方对彼此名下的财产分割亦僵持不下。承办法官的桌上摆满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书面材料,每一个字都承载着父母双方对孩子深沉的爱与期盼。
然而,在这场爱的较量中,刀刃指向的其实是无辜的孩子。谁才能为孩子的未来画出最完美的蓝图?这才是法律需要思考的问题。
03 调解的曙光:爱的妥协,为孩子撑起一片天
面对这起复杂的跨国境离婚纠纷案,如何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中做到公平公正,如何处理抚养权以及抚养费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利益,面对遥远的距离如何化解双方矛盾使探望权能够顺利实现……这些问题萦绕在承办法官的脑海中,直接判决或许并不能更好地解决根本问题,尝试调解方能真正化解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助理耐心地倾听双方的诉求与苦衷,不厌其烦地释法说理,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智慧,为双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诸多建议。
承办法官多次强调了调解中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权行使的灵活性,鼓励双方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协商。
最后一次当庭调解中,经过数小时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他们同意在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探望时间和方式。每周的视频通话、每年寒暑假母亲来陪伴一段时间孩子……
这些细节的约定使跨越大洋的蔡女士可以更好地参与孩子的学习以及生活。考虑到孩子的成长,蔡女士同意支付抚养费,和钟先生一同供孩子上国际学校。
基于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双方同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达成了解决方案。
调解协议签订的那一刻,双方父母都对法官表示了感谢。他们或许无法再像过去那样携手共进,但至少在孩子的未来问题上,在法院的帮助下他们找到了一个共同的答案。
法官说法
首先,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认为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其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法院会充分考虑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关于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的规定,法律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这是维护家庭和谐、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必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寄语:爱的延续,让孩子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结束,却永远无法割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脉相连。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不仅考验着当前法律制度的完善性与执行性,更触及人性、情感与责任的深刻层面。“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作为父母,关爱保护未成年子女,保障孩子的合法利益,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离婚纠纷中,深入考量孩子的各项权益需求,不以个人利益或意志影响孩子,通过协商、调解等平和的方式解决争议,才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原创 谷小娟、石韶玮 上海黄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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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陆奕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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