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案例:妻子婚前隐瞒患癌,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

2024-11-25 13:42:32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妻子婚前隐瞒患癌,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婚前一方未告知患癌情况,另一方能起诉撤销婚姻吗?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王先生与王女士做婚前体检时发现王女士有结节,几天后王女士自行前往某三甲医院复查,检查报告单显示符合诊断癌症,考虑癌症转移。后王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王女士进行住院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需要定期服药及复查,可以正常工作生活。王先生以王女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原告王先生诉称,与王女士进行婚前检查时发现有结节,王女士自己就去复查了,但并未告知真实情况。后其与王女士登记结婚,直到婚后王女士住院手术治疗,其才知道其真实病情。王女士故意隐瞒在婚前患有癌症转移的重大疾病的事实,并于婚后实施手术后才告知,违背了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依法撤销婚姻。

被告王女士辩称,婚前跟王先生讲过患病之事,但没有明确告知系癌症。其已经和王先生交流了说不太好,王先生表示想继续下去,所以登记结婚。她很感谢王先生当时的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根据上述规定,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而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应按照该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予以判断。

结合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中查明的事实,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其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此外,王女士确认在登记结婚前虽未明确告知王先生其所患疾病为癌症,但曾明确告知王先生情况很不好,故王先生主张王女士婚前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

但不属于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王女士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不影响生育,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关系中,其核心的价值是关爱、责任、奉献,通过夫妻之间的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维持婚姻稳定秩序,实现家庭幸福安宁。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也影响到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父母,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一方婚前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如实告知另一方,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是否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应坦诚相待,否则无法收获真正的幸福。

相关案例

丈夫隐瞒婚前曾患甲状腺癌

妻子诉请撤销婚姻被驳回

2021年,江苏海门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妻子因丈夫隐瞒曾患癌症而诉请撤销婚姻,被法院驳回。

小林和小张恋爱一年后结婚,两人感情非常好。可就在婚宴的当天晚上,妻子小张发现,小林有些异常。

小林予以否认,说只是吃了点保健品。后来,小张越想越不对劲,便一直

小林表示,自己多年前患甲状腺癌,现已治愈,只需长期服药,不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

小张则认为,男方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婚前隐瞒自己“曾患甲状腺癌的事实”存在。但这一疾病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是本案的焦点所在。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对这类“重大疾病”作出认定。参考母婴保健法,并结合小林术后恢复良好的情况,未认定小林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张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妻子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

丈夫诉请撤销婚姻获支持

2021年,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的案件。该案女子因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婚后被丈夫发现,丈夫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了二人的婚姻关系。

2020年6月,小坤与小雨通过网络相识。二人感情逐渐升温,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20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

结婚后不久,小坤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小雨发生交通事故,小坤右腿骨折入院治疗。小雨每日悉心照料,小坤逐渐康复。就在出院时,小坤发觉小雨精神状态异常。此后不久,小雨再次出现精神异常状态。小坤确认小雨患有精神疾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的婚姻。

庭审过程中,小雨的父母袒露,小雨在中学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曾住院接受治疗,但婚前小雨及其家人都没有将此情况如实告知小坤。

法院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小坤在知晓撤销事由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其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小坤与被告小雨的婚姻。

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主办法官对小雨及其家人释法明理,希望小雨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康复。同时,法官告知小雨及其家人,将来一定要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不然伤人伤己。

夫妻故事:

家有病妻

丈夫不离不弃

 “既然结婚了,就不能抛弃她!”49岁的蒋先生用自己的一段亲身经历,证明了“责任”两字的分量。

蒋先生是江苏淮安人。他说,自己第一次结婚只过了短短17个月妻子就病死了,留下一个才出生5个月的儿子。此后他没有再娶,独自一人靠做水电工,专心把孩子抚养长大。

儿子娶了媳妇后,想到父亲的不易,积极张罗着替他找个伴儿。蒋先生说,他和第二个老婆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很快就结了婚,开始也谈不上有多深的感情。

老婆人挺老实的,一见面就告诉他自己身体不太好,有哮喘。蒋先生说:“没关系。”可结婚5个月后,老婆又查出患有晚期胃癌。“没什么可说的,自己的老婆当然要照顾,不然还能算男人吗?”

 “那时候,老婆老说对不起我,好几次想死。我说你只管好好养病,别叫人家骂我就行。”在蒋先生看来,即使当时跟老婆谈不上什么感情,但叫他放弃她也是不可能的。现在最艰难的时期已经过去,老婆的病情大为好转,他也不让她出去工作,“在家玩玩,养养身体,我会养着她。”

 “有人曾问过我,你不觉得自己的付出太冤枉或者太不值得吗?我觉得我是一个男人,既然当初答应跟她结婚,就得遵守这个约定。这是男人的责任。”蒋先生说,“更何况,我也不是没有收获。现在进门有热饭、睡觉有热被窝,回家晚还有人等门。过日子,就是这样,我还图什么呢?”

 

转载自:第一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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