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实务:夫妻双方均起诉离婚,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均起诉离婚,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驳回后立案案件原告的起诉。其理由是,“一事不得两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纠纷在同一时期不能作出两个独立的审判。第二种意见:法院动员后立案的原告撤诉。如不撤诉,可中止后案审理。理由是,“法律不问动机”,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夫妻对婚姻关系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夫可以起诉妻,妻也可以起诉夫。第三种意见:两案应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其理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都有起诉的权利,但对于同一婚姻关系不适宜同时进行审理,也没有必要等先收案的裁决结果来决定后收案的结果。由于两个案件基于相同的事实,诉讼请求一致,可以合并审理。
我们认为:应当将后案合并到前案合并审理。理由如下:
一、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丈夫可以起诉妻子,妻子也可以起诉丈夫。故夫妻双方在同一时期分别提起离婚诉讼,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各自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地位并不相同,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存在差异,也不构成重复起诉。
三、由于两个案件基于相同的婚姻事实,诉讼请求均为要求离婚,如果要求后起诉的一方撤诉,先起诉的一方再审理过程中发现对己方不利时撤诉,那不仅对后起诉的一方不公平也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最适宜的处理方法是将后案合并到前案中一并审理,以维护司法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具体规定了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分居满二年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小刘和小张是一对90后夫妻,两人育有一子一女。2023年11月小刘以两人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妻子小张得知小刘起诉离婚后她也邮寄了一份离婚诉状至法院,同样要求离婚。
处理结果:法院只受理了先递交材料的小刘的诉讼,对于小张的诉讼立案庭没有正式立案。审理过程中,小刘发现诉讼结果可能对其非常不利,在庭审结束后判决做出前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承办法官收到后当天就送达了准许撤诉的裁定书。小张一天没耽误,立刻重新提交起诉材料,法院受理收庭审时认为小刘之前也提起离婚诉讼,小张当庭答辩同意离婚,虽小刘撤诉,但小张随即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案号:2024 苏0924民初5049号 离婚纠纷
来源:融家家事
作者:王福玲
特别告知:如遇复杂紧急案情,还请第一时间电话或者微信咨询专业家事律师:150-0056-481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