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5条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5条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年轻人未婚同居现象并不少见,未婚同居是否为家庭关系的一种?出现关系破裂,如何分割财产?
一、裁判规则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王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4日
2.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李某诉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同居关系存在时产生的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年7月7日第3版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卢某某诉冷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视为按份共有。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4.同居双方自愿达成“分家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协议处理,并且双方均认可该协议,该“分家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刘某诉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同居双方自愿达成“分家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协议处理,并且双方均认可该协议,该“分家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抗辩称还有其他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要求进行分割,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后,另行处理。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新疆法院网 2015年9月10日
5.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李某诉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对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婚姻家庭·继承卷)
二、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则不适用该夫妻财产制。
对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对事实婚姻进行了界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对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等等。
注:上文中《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已失效;
(来源:李某诉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法官说法)
三、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四十四、【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转载自: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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