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案例:监护权被侵害,母亲能否申请人格权禁令?
监护权被侵害,母亲能否申请人格权禁令?
编者说:
夫妻双方分居并轮流抚养孩子,后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擅自将孩子带至老家与其共同生活,并在女方探望孩子时进行不合理限制,女方遂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申请男方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高女士于2021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22年2月生育一子阿东(化名)。由于双方对养育小孩的问题存在分歧,经常发生争执,高女士自2023年3月起开始与陈先生分居,双方轮流在深圳抚养阿东,后高女士起诉离婚。
2023年5月2日,陈先生在未与高女士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阿东带至湖北老家与其共同生活。此后,高女士多次到湖北探望阿东,但陈先生对探望时间、地点进行了不合理限制,并拒绝高女士与阿东视频通话。
据此,高女士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申请陈先生立即停止对高女士监护权的侵害。
2法院裁判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据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属于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陈先生与高女士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孩子享有平等的监护权。陈先生将阿东带回老家时,阿东不足两岁,对母亲具有更为强烈的情感依赖。根据高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陈先生未经双方协商将孩子带回老家,为高女士探望阿东设置障碍或不配合探望,长达一年多时间,人为割裂了高女士与孩子间的亲子关系,既妨碍高女士直接行使抚养、教育及保护孩子的权利,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考虑到高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受到侵害的实际情况,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条件。综上,法院裁定陈先生立即停止对高女士监护权的侵害。该裁定已生效。
3法官说法
人格权禁令制度是民事主体面临人格权受到或即将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的制度。该制度具有简明快捷、及时有效的优势,能够预防并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能否适用该项制度?法律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依法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法上的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监护权及其他亲属身份权。因此,父母一方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可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 陈莹颖、夏璐(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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