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实务:如果争取不到抚养权,有什么方式可以跟孩子多相处?——集中探望帮助您!

2024-12-26 13:58:31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如果争取不到抚养权,有什么方式可以跟孩子多相处?

——集中探望帮助您!

 

幸福小家丨成就大家

传统的每月固定次数、每次固定时间的探望形式虽然普遍,却可能难以适应父母和孩子多变的时间需求,这种分散探望的模式,往往限制了非抚养方与孩子之间宝贵相处时光的长度和深度。

随着社会进步和家庭价值观的演变,探望安排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非抚养方在寒暑假、小长假能多见孩子吗?过年跟谁生活?让我们看看司法实践中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一、案例

何女士与陆先生2011年结婚,分别于2015年4月、2017年7月先后生育两子,主要由陆先生的父母照料。

2020年,何女士与陆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两个儿子均跟随被告共同生活,但未约定具体的探望方式。

离婚后,何女士提起探望权纠纷。

何女士诉求:平常每周探望一次,一次一天,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原告享有与二子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

陆先生辩称:离婚后两个儿子一直跟自己共同生活,期间何女士仅探望4次。目前自己已有女友,之后打算再婚,为培养儿子与女友间的感情,周末时常带儿子与女友出去玩,故难以满足何女士探望要求。孩子幼儿园费用较高,女友不仅日常陪伴两个孩子,也予经济支持。何女士作为亲生母亲,离婚后仅支付过一个月抚养费,付出远不如被告现任女友。再婚后孩子主要与继母相处。故要求减少何女士探望时间,以平常晚上视频探望为宜。

法院认为:

由于两个孩子已经上幼儿园,为便于孩子调整作息,原告平时探望以一周一次,一次一天,不过夜式探望为宜。基于两个孩子年龄相仿,生活、兴趣等习惯比较接近,原告对两子同时探望较为妥当。另由于孩子年龄较小,更需要母亲的关爱和照顾,原告主张暑假集中探望,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而被告关于要培养孩子与被告女友之间感情的辩称意见,不能成为减少原告探望时间的理由。被告于审理中提出的原告探望孩子时存在各种问题的意见,未经原告认可,存在主观性,且当时双方就探望时间和方式未作明确约定,在履行过程中难免产生矛盾,因此被告该项意见亦不能成为减少原告探望时间的理由。由此,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暑假对二子集中探望一个月。需要指出的是,原、被告之子现就读某私立幼儿园,因与公办幼儿园在放假制度上可能有所不同,原告在暑假探望期间就孩子入园问题应与被告充分协商,尊重被告意见。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探望请求,因寒假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假期相对较短,时间不固定且可能遇到假期调整问题,本院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周周六9时起至当日18时止(除暑假假期),以及自2021年起每年暑假假期(当年7月1日9时起至当年7月31日18时止)对原告与被告所生之子实施探望权,探望交接地点为被告住所地(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地点),被告有协助原告履行探望权的义务,至两婚生子18周岁时止;

律师解读

为什么法院会判决何女士集中探望?

法律规定非抚养方有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方有配合非抚养方探望的义务,但是具体的探望安排取决于双方协商情况和孩子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都是判决定期探望,比如一个月两次或者四次,本案中除定期分散探望之外还对集中探望时间做出裁判。

两个孩子在诉讼时分别为4岁和5岁,年龄较小需要母亲的关爱与陪伴,故法院认为何女士主张集中探望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而对于陆先生以探望时何女士存在各种问题,且需要与女友培养感情,法院认为具有一定主观性,且双方缺乏明确探望约定,产生矛盾在所难免。综合双方意见和孩子实际需要后,法院酌定何女士在暑假期间集中探望两个孩子一个月。

另外,裁判中还提到了两个细节:其一,两个孩子年龄相仿,生活习惯、兴趣比较接近,故认为何女士应当同时探望,两个孩子能相互陪伴,也能共同享受母亲的关爱;其二,两个孩子就读幼儿园的与公办幼儿园放假安排存在差异,应当以孩子实际入园时间为基础,双方充分协商,以减少对孩子正常教育、生活的影响。

总的来说,上述裁判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考虑母爱对幼龄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作用,同时兼顾了两个孩子生活、教育安排和互相陪伴的需求。

二、司法实践中的探望安排

集中探望是一种在特定时间段内连续进行的探望方式,它与传统的分散探望相比,为非抚养方提供了一段连续的时间,使得孩子能够更稳定、连贯地感受到父爱或母爱,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是极为有益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提出集中探望要求,法院也会根据诉求、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对集中探望作出裁判。

三、集中探望应如何主张?

1、离婚时,可以主张分散探望与集中探望相结合

为充分考虑父母与孩子的时间安排,建议采取分散与集中探望相结合的方式。如:

(1)平常工作日或学习日:可以主张每月或每周的固定探望次数,如每周一次或每两周一次,每次持续1至2天;

(2)孩子寒暑假期间:可以约定较长时间的集中探望,如暑假一个月、寒假半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建议在主张集中探望时一并明确具体时间,如暑假的第一天至第30天,或第15天至第45天等。为灵活应变,还可以约定如探望时间有变更,双方另行协商。

2、集中探望主要集中在小长假、寒暑假

集中探望可以安排在公众假期,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小长假,或者在寒暑假期间。其他时间进行集中探望,可能会影响孩子的稳定生活或学习。

3、如果孩子年龄还小,可以主张分年龄段的集中探望

若离婚时孩子年龄过小,法院不一定支持集中探望的主张,为争取集中探望,可主张区分孩子的年龄段集中探望,如以孩子上幼儿园或上小学的时间进行区分:(1)孩子上幼儿园/小学之前分散探望;(2)孩子上幼儿园/小学后开始集中探望。这样即可以保证孩子的稳定生活,也可以保证孩子充分享受父母双方的照顾和关爱。

4、建议明确具体的探望方式

这里的探望方式主要指探望的具体时间、孩子的交接地点。如果不约定清楚,双方可能会因为前述细节问题发生争议,导致约定的探望权无法行使。如,约定非直接抚养的一方上午9点至10点之间接走孩子、下午6点至7点之间送回,以确保探望过程的顺畅和孩子的安全感。交接地点通常以孩子的住所为主,以减少孩子的不便。同理,为了灵活应变,还可以约定探望方式如有变更,双方另行协商。

5、尊重孩子的意愿

 

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对跟随某一方生活表达意愿,因此可以进一步约定孩子满8周岁之后尊重孩子对探望安排的意愿。

在司法实践中,探望安排的灵活性越来越受到重视。无论是通过协商还是诉讼,父母双方都应根据自己和孩子的实际情况,提出既合理又可行的探望方案。这样的安排不仅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情感需求的满足。精心设计的探望计划可以确保孩子在父母的关爱中茁壮成长。

 

原创 李慧萍&覃炜垸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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