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案例:儿子去世,祖母能否要求孙子赡养自己?
儿子去世,祖母能否要求孙子赡养自己?
根据民法典有关监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一般发生在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间,个别情况下才会涉及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间的赡养。但是,在满足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也需要承担起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呢?
案情梗概
这天,安阿姨和老伴儿在乡下老家照料家中菜地,突然接到了城里大女儿打来的一通电话。电话刚一接通,二老便听到大女儿惊慌失措的声音:“爸妈!不好了!三弟突发脑梗在医院抢救,你们俩快来医院!”得知这一消息的老两口马上搭了最近的一班车赶往城里。
等他们着急忙慌地赶到医院,面对的已经是儿子去世的消息。顶着巨大的丧子之痛,两位老人和儿媳一起操持了儿子的身后事,开始商量继承遗产的事。按道理说,儿子是突然死亡,没有订立遗嘱,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两位老人、儿媳和孙子小飞都有权继承儿子阿明的遗产。但是,两位老人主动提出了放弃继承,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老两口和儿媳全都自愿放弃了遗产继承,儿子名下的所有的遗产都由孙子小飞一人继承。
在之后的十年间,安阿姨的老伴儿因病去世,安静的农家小院只剩下她一个人。由于身体原因,上了年纪的女儿们渐渐不再来乡下看望母亲。而不知从何时开始,安阿姨和儿媳孙子也失联了。但是,此时的安阿姨已经到了87岁的高龄,需要有人照顾她的日常起居、提供医疗支持。想到之前放弃的遗产份额,安阿姨认为孙子小飞应该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
在多次联系孙子小飞未果后,不得已,安阿姨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三个女儿和孙子一同诉上法庭,要求三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她的医疗支出,每月还要另行支付8000元赡养费,并定期进行探望。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目前安阿姨已无劳动能力,生活也无法自理,两个女儿和孙子应该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基于此,法院判决安阿姨的两个女儿和孙子小飞承担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每人每月再另外支付安阿姨1200元的赡养费,并保持每季度不低于一次的频率探望。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从该条规定可知,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是要承担起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的。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处于生活困难的现状时,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有可能要承担起赡养责任。一般来说,缺乏劳动能力是指老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参与工作,或者虽然可以参加工作,但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并不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开出的。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本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经济条件足够支撑个人的生活、医疗支出等费用,是无法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就像本案中的安阿姨,正是由于儿子阿明已经去世,才会有孙子小飞承担赡养义务这一说。无力赡养则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个人收入过低,其收入甚至无法满足其个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此时也会涉及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本案当中,因为安阿姨的儿子阿明去世,两个女儿又无力承担安阿姨的赡养费用,无赡养能力,法院才会判决作为孙子女的小飞一同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安阿姨的两个女儿具备赡养能力,安阿姨是无法要求孙子小飞支付赡养费用的。
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如果自己的收入在满足了个人和配偶、子女等合理生活、教育、医疗支出外无剩余,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并不具备负担能力,无需承担赡养义务。当然,若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负担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实际经济水平要求共同承担负担赡养费用。
所以,如果需要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当然,行为是有衡量标准的,但亲情却是无价的。关爱老人、承担赡养义务,不应该靠法律的强制约束,靠的是亲人之间无法斩断的亲情和爱。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 姜阳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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