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案例:意定监护协议解除后,监护人可以要回垫付的支出费用吗?

2025-03-10 17:08:04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意定监护协议解除后,监护人可以要回垫付的支出费用吗?

 

裁判要旨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支出的费用,在《意定监护协议》解除后,可以要求被监护人返还。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意定监护协议,取消原告的意定监护人身份,原告不承担任何监护人义务;

2.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97966.75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1,女(被告的侄女之女)

被告:李某,女

第三人:高某2,男(被告的外甥)

李某与亡夫张某前,婚后未生育子女,但张某前与前妻有一养女张某鑫。高某1系李某侄女高某枫之女,高某2系李某的外甥。

2019年10月23日,李某(甲方,委托方、意定被监护人)、高某1(乙方、受托方、意定监护人)、高某2(丙方、意定监督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同日,李某、高某1、高某2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因李某年老独居,工资收入低,需要人照顾。高某1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之后,开始照顾李某的生活。高某1为李某支出挂号费、聘请保姆费、车费、生活费、医疗费、水电费、手机话费、护工费等共计98611元。

2020年12月,高某1和李某发生不愉快。高某1以微信的方式告诉李某:今后有任何情况请联系张某鑫。

2021年1月8日,高某1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发表《声明书》。该声明书载明:《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我对李某老人进行了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怀。在物质方面,我每个月支付李某的保姆费、医疗费、生活费近6000元;在精神方面,我也时常关怀老人、看望老人,陪老人说话。但由于老人近一年来,对我提出的要求越来越无理,不予满足就对我进行电话骚扰,甚至在没有任何紧急情况下,仅因一时联系不上就报警。就上述情况我已经反复与老人沟通无果,严重影响了我的身体健康以及工作与生活状态。我本人和意定监督人高某2就解除上述《意定监护协议》事宜,共同与李某进行了多次当面沟通,希望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上述协议,但李某均予以拒绝。鉴于上述情况已经远远超出我本人预料及承受能力范围,故我郑重声明:在未来李某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我无力承担相应监护人职责,届时也不再愿意担任其意定监护人。

2021年5月12日,经询问,李某同意与高某1解除意定监护协议。庭审中,高某1认可已经收到李某的5327元,可以在其支出的费用中抵扣。

诉讼中,本院走访了当地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陈述,在高某1不管李某之后,居委会给张某鑫做工作,希望张某鑫照顾李某,还为李某联系了养老院。现张某鑫承担了照顾李某的责任。2021年3月10日,李某立下遗嘱。该遗嘱载明:我现在居住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西里43栋一门503号住房系与女儿共同财产。本人具有50%的产权。在我去世后,我拥有的房屋归女儿张某鑫继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意定监护,即指被监护人处于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自主决定监护之设立与内容等与监护事务相关之监护形式。本案中,李某、高某1、高某2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1、关于高某1提出,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的诉讼请求。

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甲方有权解除监护协议。在诉讼中,李某之女张某鑫曾向法院提出李某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申请鉴定。经北京市高院摇号,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担任本案的鉴定机构。但因无法提供李某精神科病历材料,故将鉴定事宜退回本院。在本院两次开庭中,李某思维清楚、表达流畅。经询问,李某同意与高某1解除意定监护协议。高某2也同意解除该协议。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2、关于高某1主张,判令被告返还原告97966.75元。

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高某1积极履行照顾李某的职责,为李某看病、生活、出行等实际支出98611元。鉴于高某1认可已经收到李某的5327元,该费用可以在其支出的费用中抵扣。故本院认定,李某还应当退还高某1款项93284元。

 

法院判决:

一、高某1、李某、高某2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于2021年5月12日解除;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高某1垫付的费用93284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1)京0107民初2933号

案由:监护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继承案例中心

作者:李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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