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实务:分居期间对方阻挠探望孩子,该怎么办?

2025-03-11 11:54:58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分居期间对方阻挠探望孩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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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遭罪”,这是很多离婚家庭的真实写照,有时是因为父母一方不爱孩子,但有时是因为太“爱”孩子。父母爱得太极端,不惜抢夺藏匿、阻挠探望孩子,这种“爱”不仅错误,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那么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纠正这种极端的“爱”呢?

一、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要求直接抚养孩子或探望孩子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8号:

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女士和李先生2019年5月结婚,2020年11月生育女儿小李,小李6个月时双方开始分居,协议离婚未果。小李9个月时,李先生及母亲私自将小李带去同省其他县市生活,后张女士要求探望被拒,诉讼离婚也未判离。7个月未见到孩子的张女士最后提起监护权纠纷,请求判令将李先生和母亲将孩子送回。

法院裁判:

李先生和母亲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小李带走,并拒绝将小李送回张女士身边,致使张女士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小李被迫中断母乳喂养、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李先生和母亲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女士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当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小李暂由张女士直接抚养,张女士在直接抚养小李期间,应当对李先生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协助配合。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案例第40:

黎某诉方某离婚案

案情简介:

黎先生和方女士2013年8月结婚,2014年4月生育女儿小黎。2016年开始黎先生因为工作长期生活在深圳,而小黎随方女士长期在重庆生活,2018年双方出现感情危机,黎先生前往探望小黎时和方女士爆发冲突。黎先生已针对双方的感情问题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探望女儿的问题,黎先生又另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方女士协助其探望女儿,并保证其与女儿的通讯自由等。

法院裁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探视权的行使,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分居期间两人均为小黎的法定监护人,故黎先生对其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也当然享有抚养探望小黎的权利,这也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一个体现。法院结合小黎学习生活状况及黎先生工作状况,酌定黎先生每周探望小黎一次,方女士应当予以协助。

律师分析:

分居状态下主张探望子女的案件,如果选择提起诉讼,适宜以监护权纠纷为案由。在一些以探望权纠纷为案由的案件中,法院多认为法律未规定婚内探望权而驳回诉讼请求。分居期间请求探望孩子实质上是父母对监护权的行使以及对监护义务、抚养义务的履行,而此义务是不因为两人分居或离婚丧失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侵权禁令,禁止一方抢夺、藏匿孩子或要求直接抚养孩子

案例一

(2024)粤0103民保令8号:

方某娇、郑某人格权保护禁令申请案

案情简介:

方女士、郑先生及儿子小郑一家在广州生活。2024年3月郑先生得知方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后,将小郑送回浙江老家由奶奶照顾。方女士称郑先生是通过欺骗方式连夜转移小郑,而郑先生称只是为了带小郑回家看望奶奶。方女士其后前往浙江想要带回小郑遭到阻拦,郑先生称方女士可以看望也可以视频通话,但是不能贸然将小郑带回广州。其后方女士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请求禁止将小郑带离广州住所。

法院裁判:

小郑尚不满周岁,该年龄段的婴幼儿对母亲具有强烈的依赖情感,需要得到持续的关注、安抚、保护、哺乳。现小郑在浙江老家完全脱离了父亲和母亲的抚养和保护,完全有违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需求。通过视频与孩子短暂见面或偶尔到浙江老家探望等,也并非充分、有效的抚养和保护,只会人为割裂亲子关系,导致父爱、母爱缺席,必将严重影响小郑的健康成长。将小郑带到浙江老家生活,已对小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如不及时制止和纠正,将令小郑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裁定禁止郑先生抢夺、转移、藏匿婚生子小郑,并将小郑带回广州住所由郑先生和方女士共同抚养。

案例二

(2024)沪0104民保令14号:

吕某与鲍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

案情简介:

吕先生和鲍女士于2013年6月结婚,2018年生育小吕。2023年11月,因感情不和鲍女士独自从家中搬离。2024年1月,鲍女士通知李先生并取得其同意后,从幼儿园将小吕接走,但其后未让小吕到幼儿园上学并且消极对待吕先生的沟通。吕先生遂代小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系认定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自鲍女士接走小吕后,吕先生多次与鲍女士沟通有关孩子如何安排,但鲍女士存在消极推脱的情形,其行为客观上造成吕先生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无法正常接触和联系小吕,可认定为藏匿子女的行为,遂裁定禁止鲍女士藏匿孩子。

律师分析: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相较于监护权纠纷诉讼,人身安全保护令及人格权禁令程序较快,可以作为优先选择,但是申请难度也较高。申请人应当尽量充分地提供证据及说明情况,重点阐述紧迫性及必要性,同时应当注意申请人选择及申请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尽早提起离婚诉讼,举证对方抢夺、藏匿孩子以争取抚养权

案例一

(2016)湘0424民初721号:

刘某甲诉刘某乙同居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

刘女士和刘先生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按照风俗举办了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2013年4月12日,刘女士生育儿子小刘,隔天刘先生便把小刘抱回家并藏匿起来,双方为此多次产生纠纷。其后刘先生更是带着小刘前往外地生活,村镇相关人员多次居中调解依然未取得良好效果。小刘3岁时因为户籍问题,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由自己直接抚养小刘。

法院裁判:

刘先生为争夺小孩的抚养权,私自将小孩带离居住地,拒绝刘女士联系、探视,严重侵害了小孩的身心健康,可以认定刘先生方达不到教育子女的基本素质要求,阻碍、割裂子女与母亲的正常联系是不人道的,也非常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如果因为顾虑执行压力而判决小孩由刘先生抚养,客观上起到了支持、怂恿抢夺子女的行为,无异于欺善怕恶,显然不利于诚实信用、惩恶扬善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因此,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对抢夺、藏匿子女、拒绝对方探视子女等不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并让其承担不利后果,遂判决小刘跟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律师分析:

抢夺、藏匿孩子以争取抚养权是一种极端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有法院在审理时会将此种行为作为抚养权归属负面因素进行考量,但是也有法院站在维持孩子抚养现状的角度上进行判决,尤其是在面对一些不算太恶劣的拒绝探视情况时。因此,当事人在采取各种方式依然无法与孩子建立联系的,应当尽早提起离婚诉讼,避免此种不良的抚养现状长期化对己方争取抚养权不利。

相关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爱的方式有很多种,不必偏偏选择“完全占有”这一种。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亲的爱,也离不开母亲的爱,爱应该是分享,而不该是独享,请不要关上孩子接收爱的那扇窗。

 

原创 严婷&张阳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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